索引号 | 53040020221332769 | 文     号 |   |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公开日期 | 2022-02-24 |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玉税一稽公告〔2022〕2号
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4027998673255):
经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对你公司已查实三方面的涉税问题: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公司因债务纠纷,由人民法院对公司开发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公司因债务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决用公司开发房产抵偿债务,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涉税问题定性为偷税,对在5年内少缴的税款处予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566675.22元,其中:营业税罚款615903.25元,增值税罚款48108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6788.97元,印花税罚款10969.90元,土地增值税罚款381931.15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税一稽罚〔2022〕2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红塔区康井路8号五楼505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税一稽罚〔2022〕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红塔区康井路8号
联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联系电话:0877-2079867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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