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3097 | 文     号 | 玉林规〔2024〕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1-27 |
关于印发《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草局,局属各科(站、室、中心)、下属各单位:
为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行使《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市林草局研究制定了《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裁量权实施基准,已经局党组2024年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裁量权实施基准
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裁量权实施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 第二款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禁止擅自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 情节轻微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后及时撤出,未造成火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未造成火灾,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而拒不撤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 | 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造成损失价值5000元以下,不及时修复的;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经劝阻后仍不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造成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不及时修复的;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经屡次劝阻仍不纠正,延误防火灭火工作开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森林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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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重影响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彻底,仍存在火灾隐患,但未造成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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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彻底,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架设电力、通讯设施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在森林防火区内架设电力、通讯设施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醒,未在合理限期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两次以上批评教育,未在合理限期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或明确拒绝整改,情节、态度恶劣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或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森林防火一般火险期内,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相关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相关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相关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相关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不按野外用火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四)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在森林防火区内未按照规定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经批评教育及时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相关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在森林防火区内未按照规定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经批评教育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相关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森林防火区内未按照规定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相关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在森林防火区内未按照规定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2公顷,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相关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注: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被发现且及时修复或自行纠正,并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影响的,可以免于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2 | 架设电力、通讯设施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在森林防火区内架设电力、通讯设施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被发现且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醒,能及时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免于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裁量基准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蓄水输水、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纠正、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复查。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减免责清单(减轻处罚事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裁量基准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 第二款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禁止擅自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配合检查并主动退出森林高火险区且无用火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告知办理审批手续,加强日常巡查。 |
注:本清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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