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7688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1-12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和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的决定
废止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和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1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和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等有关规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于2024年10月16日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审阅通过,决定废止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 3 月 30 日印发的《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玉政规〔2018〕2 号)和 2018 年 5 月 30 日印发的《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玉政规〔2018〕3 号)。
三、废止时效
《决定》自2024年11月11日起公布施行。《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玉政规〔2018〕2 号)和 《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玉政规〔2018〕3 号)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玉政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2018年3月30日印发的《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玉政规〔2018〕2号)和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玉政规〔2018〕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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